2016年7月20日,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发生中石化川气东送天然气管道爆燃事故。对于当地村民马、吕夫妇的子女而言,这场灾难不仅摧毁了父母遗留的房屋与山林,更开启了一场长达七年的“维权马拉松”。而这一切的核心转折点,是一份来自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——它既是受害者手中的“尚方宝剑”,也是将他们推入“死循环”的隐形枷锁。
一、关键转折:裁定书确认“冒领”,却成维权“双刃剑”
据当事人马先生回忆,事故后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本应获得赔偿,却发现款项被同村人马某年、马某胤等人领走。“明明是父母的遗产,补偿款却进了别人的口袋。”
转机出现在2018年6月28日。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(2018)鄂28民终1127号民事裁定书,明确认定:“如所诉损失已列入《事故调查报告》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范围,但财产损失及赔偿金却被他人冒报冒领,则可向冒报冒领者主张返还。”
这份裁定书对马先生而言,是实打实的“胜诉证明”——它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冒领事实的存在,也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。马先生强调:“正是因为有这份裁定书,我去找政府反映情况时,他们才愿意介入调解;如果没有这份裁定书,政府根本不理会我的诉求。”
然而,裁定的结论却让马先生陷入更深的困惑:法院虽确认了冒领事实,却以“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”为由,驳回了起诉,并建议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”。这种“确认侵权却拒绝救济”的逻辑,让马先生瞬间跌入谷底。法律界人士指出,若法院已认定存在冒领,通常意味着存在明确的民事侵权事实,直接驳回起诉极易导致受害者“告状无门”。
二、行政调解的“糊涂账”:裁定书成“敲门砖”,却换不来公平
被法院“踢”回地方后,崔家坝镇政府终于介入调解——而这正是得益于那份关键的裁定书。2018年8月27日,在镇政府主持下,马先生与冒领者达成调解协议。
但据马先生反映,调解结果更像是一笔“糊涂账”:
房屋补偿部分解决:协议约定冒领者返还11万元房屋补偿款(原房屋补偿总额206423元),由马先生领取。落都堰塘上,该堰塘系2016年7月20日天然气爆燃受损点,亦应获20万左右补偿。
土地山林补偿被“打包”:对于数额更大的土地4.79亩补偿款201132.10元、山林7.6亩补偿款211629.6元,调解协议却未予处理,实际上默许冒领者继续占有;
“一次性终结”条款:协议明确规定“甲方任何人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向乙方主张返还权利”,彻底切断了马先生等人对剩余41万余元补偿款的合法追索权。
“裁定书让我拿到了调解的‘入场券’,却没能换来公平的‘结果’。”马先生无奈地说,“政府用这份裁定书当依据找我调解,却没用它去追查冒领者的责任,反而让我们签了‘一次性了结’的协议,这不是和稀泥吗?”
三、七年之痒:谁来守护公平正义?
这绝非一起普通的财产纠纷,而是一面映照基层治理精度与司法担当底色的“试金石”。崔家坝镇政府在调解中的“和稀泥”,与恩施州中院裁定中“确认冒领却驳回起诉”的逻辑悖论,共同织就了一张让受害者“告状无门”的制度罗网。
那份(2018)鄂28民终1127号裁定书,本是司法对冒领事实最权威的背书,如今却在行政与司法的推诿中沦为“半截子正义”的象征。我们呼吁上级纪委监委、检察及审计部门即刻介入,倒查“7·20”事故赔偿款的全链条流向——不仅要追回被冒领的41万余元山林土地补偿款,更要厘清:在法院已指明侵权事实的情况下,司法救济的端口为何关闭?在调解协议明显显失公平的前提下,行政调解的公信力该如何重建?
建设法治政府的征途上,容不下“确认侵权却拒绝救济”的程序空转,更容不下“拿了裁定书却拿不到钱”的维权死局。别让这份盖着公章的法律文书,最终成为百姓心中“法律白条”的注脚;别让受害者在漫长的等待中,从青丝熬成白发。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进每一个需要救济的角落,给出一个掷地有声的答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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